| 各党总支:
根据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从 4 月 1 日起 执行党费收缴新规定。经学院党委会研究,并经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同意,制订了我院党费收缴方案。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:
一、按《规定》要求,结合我院教职工工资收入构成实际,将党员工资收入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、规范性的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。即:
1 、在职党员党费交纳计算基数:包括工资条中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未纳入、补贴、物生补贴、保留奖金、校内补贴及单独发放的全员岗位津贴(平均到 12 个月中),共八项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,扣除税后再按相应比例交纳党费。
2 、离退休党员党费交纳计算基数:包括工资条中的离退休费、补贴、物生补贴、机制补贴、职补、校内补贴、适当补贴,共七项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,按相应比例交纳党费。
二、学生党员党费交纳标准为每月 0.2 元。
三、由于我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正在进行,党员的党费暂按上述规定执行,待学院岗位设置和分配制度改革完成后再做相应调整。
特此通知
组织部
2008 年 7 月 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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